法院出手了!这类人饭碗不保!
借款要收砍头息?
NO!
2018年3月24日,汪某作为贷款方与作为借款方的崔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崔某向汪某贷款2万元,期限一年,约定利率为21.6%。
但合同中有关于贷款用途、还款期限及逾期加收罚息等类似银行借款的约定。汪某提前扣除了5240元后,给付崔某本金14760元。汪某称,该5240元包括5000元保证金、240元手续费,这个规则已经延续七、八年了。其放贷本金大概有60多万元,贷款对象有三十几家。
汪某起诉要求崔某偿还2万元本金,按21.6%支付利息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晋城中院审理认为,汪某与崔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汪某预先制作好的格式合同,内容大多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合同条款类似,与一般民间借贷活动明显不同。而且,汪某多年从事经营性放贷业务,收取定金、保证金、手续费等,已形成规模,其系以放贷为常业的职业放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汪某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前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其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崔某返还实际收取的本金14760元,对汪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职业放贷人?
NO!
汪某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收取各种名目费用、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和经常性,属于“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的资金可能来源于自有资金、向亲朋的低息借贷、甚至有吸收公众存款;其放贷人数众多,有的数额巨大,其合同表面看来可能合法,但执行起来多具有隐蔽性,巧立名目实际收取的费用远远高于月息2%的法定上限,并以多种办法牵制借款人,使其必须按照出借人的要求还款。
民间借贷本来限于亲朋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临时拆借,类似本案这种形成规模、以放贷为业、以收取高息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无论有无书面合同及具体约定如何,因为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必须坚决打击。
对此类案件,
晋城市两级法院已经开始采取以下措施:
1、对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或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的,要进行相关案件检索,定性其是否职业放贷人;
2、因职业放贷人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资质,法院会依法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不支持其高息,根据实际出借本金的数额判决返还;
3、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月21日颁布的最新规定,非法放贷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达到五年以上的刑罚,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4、在催收过程中如果强行索要,并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要一并处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特征的,要以此认定。
编辑:武文静
投稿:晋城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